惠民〔2016〕47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级财政对因灾 “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县级财政对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原来6000元提高至不低于10000元。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199号)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