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进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教师权益,根据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惠市教〔2016〕2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186号)、《关于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岗位设置变更和岗位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6〕495号)、《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惠市教〔2016〕2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规范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考核推荐环节的标准和程序,保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平稳开展。
二、考核推荐基本要求
(一)考核推荐工作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用于竞聘的岗位数量(即可评聘空缺岗位数量)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用于竞聘的岗位数量范围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考核推荐。
用于竞聘的岗位数量不能超出经县人社局核定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所载明的“拟用于竞聘岗位情况”中的“竞聘岗位数”。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岗位评聘配套政策新增岗位不能用于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
(二)空缺岗位的考核推荐工作,存在“高职低聘”教师情况的学校,采取分开竞聘推荐方式,即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相应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层级的“高职低聘”人员与拟申报晋升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中学、小学、幼儿园均按7:3的比例,可结合本单位情况适当调整)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适当向前者倾斜。
(三)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做到空缺岗位使用公开、考核推荐方案公开、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
(四)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加强校内监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纪检人员的监督作用。
三、考核推荐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核定岗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情况,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当年年度空缺岗位使用计划,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人社局核准。
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人员聘用情况和当年年度空缺岗位使用计划以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县直属学校为单位进行核定。
(二)制定考核推荐方案。
1.学校要从实际出发,集体研究制订本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方案(须含《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申请表》、《符合不占聘用岗位人员情况表》等表格),经学校(含中心小学<学校>所管辖的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校(含中心小学<学校>所管辖的小学)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和县人社局备案后实施。
2.考核推荐方案,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可评聘岗位、用于考核推荐岗位数量和拟推荐人数、考核推荐办法、限制参加考核推荐的情形、解释权限等内容。
3.考核推荐办法可采取三个步骤:
步骤一:就教师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民主测评等设置量化标准(可参考学校原先制订的教职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岗位竞聘具体计分办法)并按此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是推荐委员会的重要参考。量化标准需预先征求并取得半数以上教师同意。评分工作既可由学校人事部门或推荐委员会负责,评分结果是否公示由学校自行确定。
步骤二:考核推荐委员会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推荐意见。
步骤三:学校领导对推荐委员会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全面衡量教师综合素质,形成具体推荐意见和确定具体推荐人选。
各学校可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创新机制,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的考核推荐办法。学校暂无条件制定量化评分标准的,则推荐办法只需明确推荐委员会推荐、学校领导集体研究两个步骤。
考核推荐方案以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县直属学校为单位制定。
(三)印发考核推荐方案。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让每位教师都了解、知悉学校考核推荐方案,确保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
(四)成立考核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可采取教代会推荐、教师民主推荐、领导推荐等多种形式产生。推荐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单数)。具体组成人员可包括学校领导、人事和教务部门干部、专任教师(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其中,专任教师数量要超过委员会总数的半数以上,且应优先选拔已取得较高职称等级的教师。除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没有教师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考核推荐委员会以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县直学校为单位成立。
(五)个人报名。申报的个人,范围包括“高职低聘”教师、正常晋升职称(含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的教师。由教师个人自主向学校(单位)提交参加考核推荐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正常晋升职称的教师须具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
(六)资格审查。学校人事部门应对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申报条件,对正常晋升职称(含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教师的个人申请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申报条件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提交推荐委员会考核,并向个人反馈申请资格审查结论。
(七)公开述职。申报人按照《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要求进行公开述职。个人述职后,须进行民主测评。学校有进行量化评分的,民主测评结果可纳入量化评分体系;没有建立量化评分标准的,民主测评结果应提交给推荐委员会参考。
(八)推荐委员会考核推荐。推荐委员会根据学校考核推荐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程序要求、内容标准开展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确定的具体推荐人数不能超出学校考核推荐规定的人数。学校制定了量化评分标准的应先进行量化评分工作。
1.对于“高职低聘”的教师,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考核(主要参考考核推荐量化评分)或答辩等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推荐意见。
2.对于正常晋升职称(含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的教师,推荐委员会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包括考核推荐量化评分),还可增加说课、评课(讲课)、答辩等评价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推荐意见。
3.推荐委员会既可按照当年年度报经人社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的可评聘空缺岗位数量进行等额推荐,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差额推荐(但原则上不要超过可评聘空缺岗位数量的150%)。
(九)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领导班子应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要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研究确定的推荐人选不能超出学校考核推荐方案明确的岗位使用数量。班子成员本人参加竞聘的,班子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十)评(聘)前公示。学校将确定的具体推荐人选及其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论是否实名投诉举报,学校都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核查,其中,实名投诉举报的,需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同时要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好投诉举报人的权益。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或上报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为推荐的“高职低聘”教师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正常晋升职称申报评审教师,按要求组织上报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考核推荐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1.中小学职称(职务)评聘中实行考核推荐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环节多,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方案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切实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引导教师正确理解和掌握改革的重大意义,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履行好学校承担教师政治思想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岗位竞争考核推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各学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学校的当年年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考核推荐办法等要求,平稳顺利组织开展本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工作。各中心小学(学校)在确定推荐人选时,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教师应给予优先考虑。
(二)严格纪律要求,做到阳光推荐。
1.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时,凡有填报虚假材料,包括教学数据、业绩成果、论文科研、获奖证明等,以及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形的,取消申报评聘资格;已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核准发证机关予以撤消;已被聘用相应岗位的,予以解聘。除此之外,根据其性质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延迟申报职称、党纪政纪处分等。
教师在评聘工作中,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擅自发表、传播虚假信息,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考核推荐工作秩序的,纳入师德师风考核范围,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学校领导、推荐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程序、按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①对违反政策规定,学校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造成不良后果;②以组织者施加影响或以工作人员便利条件干预考核推荐工作,包括为个人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符合条件者采取不报或漏报、不符合条件者滥报、更改考核推荐结果等;③推荐委员会评议、校领导集体研究会议违反议事规则、“跑风漏气”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评议工作;④利用考核推荐工作打击报复正当投诉举报人员。
本指导意见由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东县教育局负责解释。